文档介绍:婚前忠诚协议书婚前忠诚协议书篇一:婚姻保证书-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中,甲方出轨,被乙方发现要求离婚,甲方不愿离婚想重归于好,这时乙方要求甲方写一份婚姻协议书,承诺不再出轨,否则就“精神损害赔偿”、“净身出户”、“丧失抚养权”等,这种协议书书是否有效,被出轨的一方能否通过婚姻保证书来约束对方呢?这个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也存在争议,但是用一句话来回答就是:婚姻协议书签了不一定有效,但一定有用。婚姻协议书在法律上称作“忠诚协议”。是用契约形式来要求夫妻遵守忠贞义务。对于忠诚协议在某些国家是承认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规定。那么忠诚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我认为要根据订立的形式和内容来判断。从订立形式上看,忠诚协议的本质仍是合同,合同的生效前提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只要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平等、自愿、未受胁迫,那么忠诚协议就具备了合同的形式要件。请注意,如果一方又哭又恼,威胁说不签协议就离婚,这可不属于胁迫的范畴。从内容上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如果有这样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放弃孩子抚养权,“再出轨就切手指”,“永远不提出离婚”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的违法。而对于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些约定应该是有效的,例如出轨后的财产补偿,精神损失补偿(当然有一定额度),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予。这些约定的作用在于两方面,一、如果当事人随后起诉离婚的话,这份协议可以证明出轨事实的存在,是证明婚姻感情破裂,一方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据;婚前忠诚协议书篇二:婚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概念: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约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大家可以看看有关案例中忠诚协议范本:【1】吴某(男)与楚某:“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2】“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沈某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3】“如沈某提出离婚则丧失儿子监护权。”【4】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5】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丈夫洪某与妻子魏某签订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应支付妻子魏某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出现原因:离婚率高、增加婚姻保险系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我们这专题是讲效力问题,但首先必须先明确到底什么是忠诚协议,概念界定必须能够廓清研究范围,是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打好基础,如果定义研究仅仅浅尝辄止,那么过多的赘述除了浪费笔墨外,别无它益,由此对于一些关于忠诚协议概念之误解,笔者以为不可不辨。案例一:吴某(男)与楚某200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夜双方提到目前离婚率很高,为给双方婚姻增加保险系数,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结婚协议”: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希望通过此种方式约束对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争吵不休。2005年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楚某答辩:“提出离婚的男方需要放弃一切、净身出户,按照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屋归自己所有。”——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离婚自由原则,无效。案例二:因家庭矛盾,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魏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出示了沈某婚内所写的三份“承诺书”。第一份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则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魏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魏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要向魏某和儿子赔偿生活费、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前份承诺书有效,但需要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方能获得5万元赔偿。后两份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案例三:秦某与尹俊2003年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法院认为该空床费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的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