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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责任者遗弃致死罪.doc.doc

上传人:zhuhl0912 2014/3/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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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责任者遗弃致死罪.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引言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予以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逃逸情形,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考虑逃逸行为存在诸多不同情形,而是对此笼统地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形相适应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立法瑕疵,很多学者对此在解释论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由于各自所持立场和理论根据不同,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诠释可谓人言言殊。有的主张这种规定应限于过失致死,即是指在已经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有的则认为这种情形主要包括因行为人逃逸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和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等两种情形。还有的认为这种情形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更有人认为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包括了转化的故意犯罪,但这属于一种立法技术失误。在此我们无意评述这些诠释孰优孰劣,但考虑到这种在解释论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造成司法不公,本文对日本刑法有关逃逸行为的判例和理论作一些简单的介评,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上统一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识有所裨益。
在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一般是指车辆等的驾驶员因驾车而致路人等受伤或死亡时,行为人虽已认识到这一点仍然逃离现场之行为。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弃被害人于现场而不顾,称为“单纯逃逸”;二是把被害人从现场移至他处后再逃离,称为“移动逃逸”。在上述逃逸行为中,就驾车等而致路人等受伤或死亡这一先行行为而言,如有故意存在,则构成伤害罪、伤害致死罪、杀人罪;如仅有过失,则构成“业务行为过失致人死伤罪”,日本刑法判例与理论对此均无特别异议。但就不救护被害人并弃被害人于现场而不顾,或者把被害人移至他处之后逃离这一后续行为而言,是判处行为人构成道路交通法上的“救护义务违反罪”(见道交法第117条),①还是以“报告义务违反罪”论处(见日本道交法第119条第一款第10项)②,同时给受伤者的生命、身体带来危险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因行为人的后续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否构成遗弃致死罪或杀人罪;再者,将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死亡的被害人移至他处后再遗弃的,又是否构成尸体遗弃罪,这些问题在日本判例和理论上则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仅就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是否成立遗弃罪、遗弃致死罪以及杀人罪的判例和理论进行探讨。

二、日本有关逃逸行为的判例情况

逃逸行为不仅增加了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性,而且由于行为人意欲逃避刑事责任,因此在日本被视为一种极为恶劣的交通事故肇事犯。但尽管如此,在日本判例上更多的只是作为“业务行为过失致死罪”和“道交法违反罪”来处理。判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或“保护责任者遗弃致死罪”的案例,以及判处“杀人罪”、“杀人未遂罪”的案例均分别只有三起。
(一)以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定罪的判例
判例1:被告人夜间驾驶出租车过失撞上因烂醉如泥而横卧马路的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需治疗大约十天的伤害。被告人把被害人放上自己的车而弃之于人事稀少的公共墓地的水池边后离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