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doc.doc

格式:doc   页数:3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doc.doc

上传人:zhuhl0912 2014/3/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1996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十条已经接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提交的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