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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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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  
。  
。  
。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履约付款。  
,由谁支配。  
。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  
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