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文件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人社发〔2016〕6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9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和变更(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为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九定”方案,及时调整或变更岗位设置方案,按现行规定核准。对其他出现岗位设置方案应当调整或变更情形的,也应当及时调整或变更。(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确定岗位总量。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编制数额确定岗位总量,同时,可以根据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市场配置资源程度、收入保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等,科学确定岗位总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设置办法另行制定。二、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一)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额,严格按照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对市属正处级及以上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数额的,暂按3:3:4的比例设置;未核定八级、九级管理岗位数额的,暂按5:5的比例设置。(二)岗位聘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对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拟选拔任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一)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应以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为依据。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或因行业发展要求、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作适当调整。(二)。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人数超过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按下列要求调控岗位使用: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现聘人数与核准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相比,超出比例在2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超出20%的按“退三进一”的方法,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高职低聘或解聘等方法,逐步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若超过同级岗位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或者区职改部门同意,可实行“退一进一”的办法。,经批准,可将空岗暂时借给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借岗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所借用的岗位应还原至原岗位等级。。对业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社会影响好、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确需越级晋升的,须事前报市人社部门批准。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越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越级晋升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越级晋升。不得连续越级晋升。不得越两级晋升。、二、三级岗位人员分别由国家和省、市统一控制和管理。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人员(不含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应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岗位聘任考核,在对其德才表现、专业能力等与拟聘岗位的匹配度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后办理岗位认定手续。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一)岗位设置。对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按照一二三级岗位总量不超过40%、一二级岗位总量不超过20%的比例核准工勤技能岗位数;对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