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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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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16/2/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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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4项)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抽查;(二)联合监督检查: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县区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2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七、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3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第二项:建筑市场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建设、施工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二)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三)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四)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4(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5第三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报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6(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项:房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