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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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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16/2/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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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车辆行驶证;、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二)监督检查管理单位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实施管理单位是否实施了检查,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获得准许的第一年度检查1次,以后开展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四)整改后处理。存在问题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市城市管理局。五、监督检查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由管理单位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成的,建议审批部门取消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资格。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建议审批部门取消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资格。(四)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实施管理的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