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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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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20/1/25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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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流量产品品牌频道化运营管理细则(试行)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及12580基地2014年8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一节总则 3第二节内容概要 3第三节管理原则 3第二章产品定义及分类 3第三章商务模式 4第四章信息费定价 4第五章接入管理 5第一节合作方引入标准 5第二节接入流程 7第三节所需材料要求 9第四节合作方接入评估 9第六章结算管理 10第七章日常管理 12第一节内容及渠道日常管理 12第二节推广渠道质量分析 13第三节违规监控 13第八章考核管理 13第九章退出管理 18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为规范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流量产品品牌频道化运营(以下简称:品牌频道化)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明确合作方式及流程,以品牌频道化运营模式带动语音杂志业务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流量产品潜力,特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与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及12580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开展品牌频道化运营的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第二节内容概要本细则包括合作方接入标准、商务模式、接入流程、结算管理、日常管理、考核管理、退出管理等部分。第三节管理原则本细则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语音杂志流量产品业务管理,发挥各方积极性,促进品牌频道化运营模式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将根据基地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其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基地。第二章产品定义及分类语音杂志业务流量产品是基于中台优质音频资源,通过移动互联网方式为客户提供在线、离线语音内容的一种网络化服务。品牌频道化分为综合频道和垂直频道两种运营模式。综合频道运营指以品牌合作方为归类方式,将同一合作方提供的各类内容统一呈献给用户的运营方式;垂直频道运营指根据音频内容特点与定位,将同类内容以单一频道方式呈现给用户的运营方式。流量产品可根据业务属性分为八大类:政府公益类、行业应用类、教育培训类、商务财经类、健康医疗类、文化艺术类、休闲娱乐类、综合资讯类,根据市场需求可在大类基础上拆分为子类或专题频道。第三章商务模式根据合作范畴将基地与合作方的主要职责定位如下:基地定位:提供网络通道,业务管理平台,收取信息费,政策制定与监管,营销推广,提供客户服务受理。合作方定位:根据品牌频道化运营规划及发展要求,合作方需进行内容编辑、更新优化、运营推广,并配合提供全程客户服务。品牌频道化运营采用分成模式,合作方可同时提供内容及渠道服务,原则上合作方总分成比例不超过70%。第四章信息费定价信息费价格原则上由中国移动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要求,对品牌频道化运营模式的内容价格进行制定。中国移动收取信息费的费用范围是客户使用语音杂志业务流量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合作方的定价不得违反《价格法》、《电信条例》、《电信资费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信业务收费的具体规定。品牌频道化运营模式的信息费分按次计费和按月计费两种计费方式,品牌频道化资费标准需符合《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管理办法流量产品分册(试行)》的规定。品牌频道化合作方可以向客户提供免费内容,但同一个品牌频道化产品收费内容资费必须统一。第五章接入管理第一节合作方引入标准与基地开展品牌频道化运营的合作方,引入范围及资质要求如下:一、引入条件合作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以直接向基地申请合作:党、政、军的中央和国家所属机构(及其办公厅室、产业推广或社会信息化负责单位)、公司层面有股权关系或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的合作方(民营企业、社会团体除外)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或者接到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通知的。中央新闻单位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全球品牌价值100强以及中国品牌价值100强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来源于《BrandZ》杂志发布的最近年度榜单。二、准入资质要求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等资料,并已获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备提供内容资源所要求的相关资质。部分特殊或垄断性内容合作,合作方需具备相应的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合作准入所申报内容及接入后新增内容仅限于授权内容范围内。授权文件必须注明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必须在两年及以上,申请合作时至少应该还有一年以上的授权期限。如来函或授权文件开具单位属于相应级别国家机构的,开具日期需在相应级别国家机构任期内有效。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等外商投资电信业的管理规定。即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