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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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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市监食罚〔2019〕25号当事人: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2729584142634Y住所(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通过国家食品抽验信息系统接收到《检验报告》(NO:GC19520000690230929),报告显示产品“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6月25日,根据《检验报告》(NO:GC19520000690230929)获知,上述产品是由你公司生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你公司,经你公司法人程华确认,上述产品确系你公司生产销售给被抽样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场所,未发现“黄花菜”(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100g/袋)。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你公司生产经营的“黄花菜”(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100g/袋),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实:1、你公司于2018年06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调味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法定代表人:程华,许可证编号:SC10352272910053,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6日,发证机关: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584142634Y,法定代表人:程华)。2、你公司有生产蔬菜制品的资质,生产的“黄花菜”的原料就是农副产品黄花菜,主要工艺流程是将购进的原材料黄花菜进行精选烘干,最后按一定规格进行包装得到成品。2019年3月1日,你公司从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处购进原料黄花菜50斤,4月1日,经过精选烘干包装生产得“黄花菜”(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100g/袋)16件(15袋/件),共计240袋(48斤),剩余2斤原料黄花菜在生产过程中损耗了。2019年4月8日你公司将上述“黄花菜”(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100g/袋)销售给********(联系电话:***********)2件,4月25日销售给三桥****库房(联系电话:***********)2件,5月3日销售给********商贸有限公司5件,5月14日销售给971门面******2件,5月20日销售给*******商贸有限公司5件,销售价格均为*****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