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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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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endfrs 2016/2/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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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呈报单位(全称):培训学校名称:培训学校地址:负责人:电话:邮编:呈报日期:年月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填表说明一、本表供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二、本表一式2份,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存档;三、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培训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主管机关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招生对象教职员工情况管理人员人、专职教师人、兼职教师人。办公室自有间面积租用间面积理论教室自有间面积租用间面积实习场地自有操作工位面积租用操作工位面积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经费来源教学设备自有台套,价值万元;租用台套,价值万元。主管部门意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管理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从事本专业年限教龄承担课程专(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工种及其等级职业工种名称《职业分类大典》细类(职业)编码申请(批准)培训等级附件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四、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十、本标准为云南省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