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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深夜行窃,锁住被害人房门,被害人睡着而浑然不觉——盗窃还是抢劫作者:曾友益发布时间:2005-08-1008:07:07■案情李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守护养猪场,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走4头牲猪。次日晨,李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打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分歧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已构成抢劫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然后从李某的养猪场赶走4头牲猪。怎样认定张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张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可见,行为人在以其他方法实施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或者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锁在屋内时,李某已睡着,虽然不知晓张某已将自己锁住,但张某已实施了使李某不能抗拒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李某是否知道张某已将其锁在屋内,张某的行为实际上已使李某处于不能抗拒之中。即使李某察觉有人“偷”猪,由于他的人身已被“限制”在屋内,对行为人“偷”猪的行为也无法阻止。故张某实施的将李某锁在屋内的行为,尽管李某尚不知道,但这是张某使李某不能抗拒而将牲猪赶走的一种方法,所以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编后:此案颇耐人寻味。张某的犯意是能偷就偷,偷不了就抢,所以先在李某睡觉的房门锁上了一把锁(如果被发现后使李某不能抗拒),最后他实际上达到了偷的目的。抢劫要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知、不敢或不能抗拒为手段,如果被害人对这些手段都浑然不觉,且这些手段也未发挥作用,是否仍构成抢劫罪,编者心存疑虑。比如,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应定抢劫还是盗窃?欢迎读者发表看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国云发布时间:2005-08-3108:27:47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能以抢劫罪论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抢劫罪客观要件中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专指针对人身实施的行为,而不是针对物体实施的行为。因为,只有针对人身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才能对被害人起到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作用。本案中,张某的手段(加锁)行为针对的是小屋,而不是张某的人身,因而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假如张某是将李某的双手或双脚锁住,使得李某不能反抗,那就应以抢劫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道理仅适用于抢劫罪,不适用于其他犯罪。比如,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将被害人锁在一个笼子里、铁柜中或者一间小屋中,当然属于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同时也会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这类犯罪的特点是,先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再将其锁在一定的空间内,以剥夺其反抗能力。但抢劫罪的特点是“突然间对人身实施暴力”,这只有直接对人身实施才能起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作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房屋实施的,而不是直接针对李某的人身实施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二、张某实施的行为并未使李某陷于不能抗拒的境地。虽然张某将李某居住的小屋从门外反锁,但并不能真正妨碍李某的反抗能力。因为李某的手脚未被捆绑,人身自由仍在,假如李某察觉张某的行为,尽管门被反锁,仍然可以破门而出,也可以打电话报警。这就是说,李某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张某的行为并不能使李某陷于不能反抗的境地。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三、张某犯罪的手段主要是秘密窃取,而不是以暴力夺取。张某专门选择夜间行动,而且在行动时尽量避免发出声响,也未带任何行凶的工具,说明张某从预谋到实施,都带有明显的盗窃意图,没有抢劫的意思表现。“买真烟换假烟”:盗窃还是诈骗?王成华来源:《检察日报》2009-9-6实务版案情:2009年1月1日,张某到王某的商店,张某称要买10条香烟送人,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王某答应。张某付给王某5000元购烟款拿走了10条烟后回到宾馆,在入住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