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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涉嫌非法采矿罪移交成功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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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涉嫌非法采矿罪移交成功率.doc

上传人:zhufutaobao 2020/1/2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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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涉嫌非法采矿罪移交成功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怎样提高涉嫌非法采矿罪移交成功率□违法采矿数额的计算宜以矿藏采场的采空区矿藏量、矿石品位等为基础,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矿藏采场采空区内原有的矿产资源价值,可以根据其矿量和品位等条件计算出来。□涉嫌非法采矿案件的移送应当在24小时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地矿管理部门认为应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编者按:近两年来,虽然不时有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而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见诸报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该罪认定具体细节、破坏数量的计算以及移交程序的把握有偏差,造成难立案的现象不在少数。目前,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升,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尤为突出。为依法惩处、有力打击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1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移送程序等进行实务指导,以期提高涉嫌非法采矿罪移交成功率,对基层执法工作有所帮助。非法采矿罪的认定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注意:《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采矿的,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本罪。2.《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程序,这也是一个定罪要件。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是破坏性开采,且达到可以定罪的数额,就可以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了。其实不然,法律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如果行政管理无效,违法者危害社会的行为走向严重,这样才有必要进行刑事追责。“拒不停止开采”,是又一个应当重视的定罪要件。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程序,非法开采者拒不停止开采的,才能构成本罪。“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刑事定罪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主观故意”。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程序,非法开采者停止了开采行为,均不构成本罪,那就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构成本罪。如有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破坏极其轻微的,则不构成本罪。刑事处罚的相对人应当是对社会危害严重或者多次危害社会而且屡教不改的。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释》是这样规定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非法采矿或者多次破坏性采矿的刑罚定性,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破坏数额的计算方法上述数额量化标准并不难理解,但就这些数额的计算方法,却存在较大分歧,基层执法人员在确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时,方法各异。第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但从矿管执法实践来看,一是这样的单据往往很难收集到,大量小规模盗采者通常采取现金交易。二是这样的单据即便收集到了,其可信程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采矿,其交易也多半是非法的,多卖少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