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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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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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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已经有310位读者浏览过该信息文章来源:城管局更新时间:2010-10-29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复核、处罚相对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机构行使立案、调查、执行职能,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开展立案备查、案件复核工作,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各机构应实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正确有效地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第三条区局应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形成以区大队综合办案,各职能股(室)专业办案、各办案调查机构联动办案的执法体制。确保监督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第二章立案备查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立案备查工作。案件调查机构按一般程序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等情况报立案备查机构登记备查。立案备查机构或人员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撤销案件、案件移送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登记、备查。二根据上级安排和我区的行政执法重点进行排查,编制行政执法计划。三督促各办案调查机构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四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对立案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将案件处理结果在本局内通报。第五条立案备查机构应建立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案件调查机构应在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后3日内,报立案备查机构登记备案。立案备查机构应及时审查,发现有误的,应立即报分管局领导或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决定纠正。第七条立案备查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机构对立案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不定期的将案件处理结果在系统内或本局网站公告。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八条本局执法大队的业务科室是立案案件的调查机构。第九条案件调查机构应在立案后,立即组织不少于两人的办案组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实行主办责任制。主办者应对案件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并享有对案件立功、受奖的权力。第十条案件调查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将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后提出处罚建议,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制的处罚决定书送复核机构复核。经复核需补充调查相关事实,调查机构应及时补充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因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调查结案的,应当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延长调查处理期限。第十一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日常管理或者根据案件线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违法事实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在结案后7日内及时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立案备查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案件调查机构将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报立案备查机构备案,进行结案登记。第十三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应经立案备查机构或人员复核后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决定批准撤销案件。第十四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