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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1/3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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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市监案字〔2019〕99号当事人:长沙县榔梨薛英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PJ5LLX1住所: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天坡岭组李新明私宅经营者:薛英类型: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上次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该记录表张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监管信息公示栏上。2019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次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证据二:2019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证据三:2019年5月7日执法人员填写制作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填写制作了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现场情况;证据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确认,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2019年7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县执市监听告〔2019〕9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构成未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危害性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