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学校管理条例长宁镇民办学校管理条例第一条镇宣传科教办对民办学校(园)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镇外来人口,教育需求,做好民办学校(园)的布局和申报审核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园)适当的生源和经济效益。第二条镇宣传科教办与民办学校(园)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民办学校(园)的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园)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园)的法人、举办者、校长每学期召开三次以上会议,镇宣传科教办每年要公开、公正地做好民办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公布评估结果,表彰先进,对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向市教育局停止其招生和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拿到办学“三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后,在开学后一年内,教学设备要达到市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建设规范的第三类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招收新生,教办每年都要组织各校参加市教育局的仪器订购会,逐年增加教学仪器、设备,开办三年后要达到二类标准。通过每年的督导评估,完善民办中小学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建设。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每班的学生人数当前不超过50人,民办幼儿园每班人数不能超过40人。由镇宣传科教办根据市教育局审批的办学规模和现有校舍设施,核准每年学校、幼儿园的招生班数、人数。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能够设立校董会,校董会要依法制定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董事会成员组成要符合教育法规。校董会提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选,报镇教办和市教育局批准,校董会无法提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校长,由镇教办推荐合格的校长,确保学校依法办学。校董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会议决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召开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校董会成员要学习有关教育法规,领会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提高办学认识,明确办学宗旨。第六条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会人员要符合任职资格,并报镇教办审批、备案。第七条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与校长职责要明确,校董会行使决策权,校长行使执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和贯彻校董会的决策,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和享有人、财、物管理权,保证依法办学,校董会成员不得干涉校长的日常工作,校长每学期向校董会提交工作报告,经上级报准的校长,校董会不能随意解聘,解聘校长需经文教办和教育局批准。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有运作畅通、高效的管理架构,各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中小学要建立教代会、工会、团委会、少先队、家长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群众组织的管理制度。教代会和工会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要发挥应有作用。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领导机构成员要建立学习进修制度、重视教育观念、知识更新,树立现代教育观,要有创新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现代教育理论水平,要建立相对稳定、老中青相结合、学校结构合理、人品修养好、工作能力强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要造册上送镇教办备案。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的领导机构要支持依法治校,制订操作性、实效性强的管理制度,实行教学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手段和方法要科学,措施要得当。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完善健全监督机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