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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剧组:工管1101领衔主演:(原告)徐改玲~~王婷(被告)张自彬~~吴盟主演:法官~~陈捷原告委托代理人~~祝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哲案情回顾2004年9月20日,原告徐改玲承包禹州市郭连供销合作社的门面房5间,租金50000元,时间从2003年1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止。自从原告承包该门面房后,被告张自彬占用其中的二间门面房,但一直没有交房租。原告称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其占用期间的租金(每月200元到搬出为止),并责令其搬出我的二间门面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张自彬认为自己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称自己占用房屋的依据是与郭连供销社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己和徐改玲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诉被告侵权,应由郭连供销社依法提出。原告非供销社职工,与郭连供销社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占有二间房屋是1年5000元,而原告所占用5间每年1000元,显然系原告与供销社恶意串通,损害供销社全体职工利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一场官司展开了一、开庭准备二、开庭审理三、法庭调查1、诉辩阶段2、质证阶段3、问答阶段民事起诉书原告:徐改玲性别女年龄50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自彬性别男年龄47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其占用期间的租金(每月200元到搬出为止),并责令其搬出我的二间门面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9月20日,我承包禹州市郭连供销合作社的门面房5间,租金50000元,时间从2003年1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止。自我承包该门面房后,被告占用其中的二间门面房,但一直没有交房租,使我受到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张改玲**年**月**日民事答辩状姓名:张自彬性别:男年龄:47联系电话:*****住址:******我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我占用房屋的依据是与郭连供销社签订的承包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诉被告侵权,应由郭连供销社依法提出。原告非供销社职工,与郭连供销社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占有二间房屋是1年5000元,而原告所占用5间每年1000元,显然系原告与供销社恶意串通,损害供销社全体职工利益,应依法驳回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张自彬**年**月**日原告证据1、2004年9月20日徐改玲与郭连供销社资产承包经营合同1份。2、(2008)许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份。3、收款收据1份。4、禹州市郭连供销社深化企业改革实施资产承包经营方案1份。以此证明原告依法取得郭连供销社5间房屋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占用2间,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异议认为:证据1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据合同法最长期限为20年,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侵犯供销社职工利益,租金过低,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合同从2003年1月1日履行,而被告当时还租赁着该房屋,虽当时未续签合同,仍交付租金;对证据3不知情;证据4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