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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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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案罚字〔2019〕54号当事人:长沙县湘龙兴鸿本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NH83Y7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中南汽配大市场T区266、267号经营者:赵攀峰身份证号码:432522********2479住所(住址):双峰县花门镇******2019年9月11日,本局接“HONDA”商标注册人代理人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书面投诉:长沙县湘龙兴鸿本汽配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查处。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标注“HONDA”品牌的空调滤34个、火花塞140个和气门80个。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上述产品是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标注“HONDA”品牌的空调滤34个、火花塞140个和气门80个,对外从事销售活动,进货时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进货价“空调滤”1元/个,“火花塞”2元/个,“气门”;销售价格为“空调滤”3元/个,“火花塞”4元/个,“气门”。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商品未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942元,未获利。另查明:“HONDA”商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12类“飞机。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车辆内燃机及属于该类的以上产品的零部件”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14940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2019年1月1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授权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的一切知识产权相关事宜。2019年3月7日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维权。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别辨认,以HMCI零证明2019-122号《鉴定书》证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HONDA”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是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请求书、委托书、承诺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注册商标的商标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公证认证复印件等举报材料1份,证明其投诉事由,证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为“HONDA”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委托鉴定维权的事实;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货架摆放着待售涉案侵权商品,以及其品种、规格、库存数量等事实;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时间、品种、规格、价格、库存数量等事实;证据四: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1份,证明上述涉案商品系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证明五:经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