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第二条 事故报告:㈠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㈡报告时间:集团公司子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于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集团公司分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于本周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A类工程:重伤、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随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安质管理人员,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B类工程: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本周报告子公司安质科(部);安质科在本月“安全月报”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同时快报子公司安质科(部)和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统计上报。㈢报告程序:1、A、B类工程项目的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子公司安质科(部);死亡及以上事故,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B类工程、子公司工程归口由子公司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集团子公司、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上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应依据法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㈣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㈤既有线施工引发行车事故,按照铁道部令第3号《既有线施工引发铁路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即:现场施工单位在向运输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本部。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在转报相关建设、运输单位的同时,必须在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质处。第三条 事故调查: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㈡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第四条 事故分析;㈠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㈡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