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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论文保险利益论文: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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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利益原则论文保险利益论文: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保险利益原则论文保险利益论文: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摘要: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既违背了立法目的,又不利于构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再加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客观依据和法理基础相冲突,弱化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构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注重诚信原则的运用和把保险合同纠纷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解决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一种新思路。关键词: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调解前置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法》第三十条是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该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的“疑义利益”法谚,即“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现已成为各国和地区保险立法用于解释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之一。任何原则的设计都有其初衷和宗旨,都有其客观依据和法理基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是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重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中的体现,也是国家出于对经济上弱者予以特殊保护的考虑。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三点:(1)基本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有保险人单方拟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合同自由完全被剥夺。(2)保险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技术性,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往往欠缺保险和相关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3)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由于悬殊的经济力量和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总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这也正是《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所在。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误用和滥用仔细推敲《保险法》第三十条可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惯解释原则和诚信解释原则等之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时方可适用。正如英国保险学者Clarke所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直是合同解释标准的第二位选择,只有在其他解释方式无法领会合同用语的含义时才适用”。也就是说,在穷尽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能适用之。在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机制中,不利解释原则被法官和仲裁员滥用和误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是: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问青红皂白,往往会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或者裁决。这样就容易导致两种后果:第一,使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具有优先适用性;第二,排除了合同解释的其他原则和方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使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成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唯一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误用和滥用,给保险实务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可能会间接地助长不诚实、无信用的社会风气,不利于保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而信用体系的建设恰恰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基石。在这种背景下,被保险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故意强词夺理、曲解和歪解保险条款,人为地制造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假象,甚至被保险人有可能背信弃义、反言,或故意不承认保险人曾经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其次,这样不仅不利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