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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 海南省财政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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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endfrs 2016/2/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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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精神,现发布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二、扶持范围列入全省各市、县优势特色产业范围的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具体条件参考《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内容)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三、主要政策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累计贷款5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可同时申请上述两类贷款贴息,累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农行、农发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此外,对2014年已备案并安排贴息资金的贷款贴息沿续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给予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四、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条件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具体扶持范围参考《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内容);2、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3、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4、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其中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仅限于2014年已获财政补贴的贷款贴息项目;5、贷款项目对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6、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的;单个贷款项目利息低于50万元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二)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