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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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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doc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20/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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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第四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五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1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第八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第九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2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取得的拨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可暂时使用往来票据。(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费;9、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3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往来票据。(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往来票据。(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应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