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随便换教练还不退卡,如此合同太霸道说换就换给退卡?消保委:内容无效2017年9月21日,朱女士来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因右肩不适于2017年4月25日与天台县某健身俱乐部签订《私教》,约定由Kelly为上课,运动康复教程20节,并付清合同课程费人民币8000元。但当运动康复课进行到第10节时却被单方变更了教练。朱女士提出异议要求俱乐部退还余下11节课程费4400元,俱乐部却说“不予退课是会所的规定”,交涉5个月未果,遂投诉请求帮助。天台县消保委受理了朱女士的投诉,于9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该俱乐部承认了其在未征求朱女士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授课教练的事实,但认为“不予退课”在《私教合同》的备注栏里明确载明,朱女士签约前应是知晓的,所以不能退还她的课程费。在消保委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就《私教合同》里“不予退课”是属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无效的条款等达成了共识。最终,俱乐部同意退还朱女士运动康复课程费人民币4400元。浙版新《消法》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本案中,俱乐部单方变更教练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退还朱女士相应费用。同时,浙版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某俱乐部在《私教合同》备注栏内设置了“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不予退课”等内容,显然违反了第十六条所列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无效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