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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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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20/2/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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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图片来源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概念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 201 条进行修改。2009年 10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 201 条的罪名由“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自 2009 年 10 月 16日起施行)。二、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第 201 条内容刑法 201 条原内容逃税罪(修改后罪名)偷税罪(原罪名)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三、。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