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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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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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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肖瑶玄璇马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摘要】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鍪先生说过:"'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非彻底究明其'本性',不可济事".对于怎样制服"出卖他人之物"之精灵,得其本性,,对如何得其"本性"发表几点浅见.【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出卖他人之物;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5l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关于此项规定,理论上争议不断,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争,究其根本,必须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来源于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着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的"物权契约"一说,后被德国民法采纳,即认为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除登记或交付外,,故称物权合意或物权契约(物权行为).关于物权行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说法,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的合意)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及物权契约),,是指物权行为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不受作为其原因关系的债权效力的影响,即意味着债权行为的不成立,,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与无权处分(一),由于各国立法者的认识不同,:l,债权意思主义,此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除了当事人之债权意思以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只能作为对抗要件,未交付或登记,,物权形式主义,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基础,,欲发生物权变动,,即使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基于物权行为而产生的给付行为不受影响,,就不动产而言,须有物权行为与登记,就动产而言,,,债权形式主义,即折衷主义,,,必须以交付(登iE)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并且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如果债权合同无效或撤销,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会产生影响.(二)不同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及其利弊分析1,,,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