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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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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同居住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