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改内容「全文」.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改内容「全文」.doc

上传人:1660287**** 2020/2/6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改内容「全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改内容「全文」随着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湖北省正式进入全面两孩政策时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下面是收集的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九十一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xx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五、删去第十四条。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七、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