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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改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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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改建议书.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20/2/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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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改建议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改建议书(本建议书部分法条所附的括号内内容为简要的理由和说明)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单位和公民。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五十五周岁以上不满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身体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前提下,可自愿献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血站和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虽然现行《献血法》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地方的血站被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地方血站被定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我市血站却被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河北省为例,全省的血站全额拨款的有一个(秦皇岛),差额拨款的有 8 个(省血液中心、张家口、承德、廊坊、沧州、邢台、保定、唐山),只有我市和衡水的血站是自收自支的。随着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参与无偿献血的人逐步增多,免费用血的量也会逐步增大,由于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运输以及物料、设备都具有较高的成本,血站的业务经费将会越来越紧张,必将影响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因此,需要明确政府财政对血站经费的责任。国家新近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规定:“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鼓励志愿者(志工、义工)组织积极参与献血工作。(献血法没有对志愿者(志工、义工)的权益作出规定,志愿者(志工、义工)组织在献血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但这些组织和成员却没有法律地位,为鼓励志愿者(志工、义工)组织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并保障他们的权益,有必要对他们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在文化广场、商业中心等繁华地段规划献血屋作为公共卫生设施的一部分,保证血站的业务用场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血站的流动献血车采血工作提供方便。财政、物价、人事、编制、公用事业、商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偿献血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安排,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无偿献血是国家大政方针,但在发生重大意外事件需要大量输血时,无偿献血有可能暂时无法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献血法没有规定应急预案,但在卫生部发布的〈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血液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的血液供应。可见应急预案在血液安全管理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2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并应当免费为血站的采血工作提供方便。(流动献血车已成为各地血站的主要采血场所,但在一些地方,许多企事业单位门前不让停靠献血车,连政府城管部门有时也会把献血车和流动小贩一样当做影响市容的对象予以驱赶。本应是城市中美丽风景线的献血车却面临着被四处驱赶的尴尬境地。为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免费为血站的采血工作提供方便)现役军人献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献血者,按规定发给无偿献血证书,血站或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可发给适当的纪念品或营养品;捐献机采血小板的,血站可发给适量的交通补助。因献血而误工的,其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第八条 鼓励公务员、现役军人、医务工作者、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现行《献血法》规定“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随着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都已转为公务员身份,把范围宽泛的“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公务员”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增强公务员和社会各界的献血意识;原来的规定中没有医务工作者,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