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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0/2/7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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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和提高广大学生学****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部请假(以当地邮戳为准),因病请假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因事请假者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 1 —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出具《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医院康复证明、《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被我校录取后,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 2 —人档案。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一)一般以一学期 14-16 个学时计 1 学分;(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见****生产(毕业)实****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周计算 1 学分,属于某门课程内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不单独计算学分;(三)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门课程的学分;(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各专业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分为主,60 分及格。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法。第十条 学生的正常考核、补考、缓考等成绩称为原始成绩,原始成绩有多个的,按规定认定一个有效成绩。按规定修读完该门课程且有效成绩合格及格后,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是学生评优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重要依据,计算方法如下:(一)某门课程的绩点:成绩不及格者绩点为 0,及格(60)绩— 3 —点为 1,每增加 1 分绩点增加 ,即绩点=(成绩-50)/10;(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即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开封大学学生日常行为基本文明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选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舞弊,且不准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