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第八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调整。第九条 根据消费者需求,殡葬服务单位可开展部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的特需服务。普通型与特需型服务比例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第十一条 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首先必须保证在可提供普通型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把握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原则,严禁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消费者提供特需型基本服务项目并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二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三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民政厅审定。严格控制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对不合理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确需新增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报省物价局、民政厅审核,不得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授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核定收费标准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和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第四章 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第十六条 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土葬区)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第十七条 其它公墓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