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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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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20/2/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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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 6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0 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 1000 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上,不足 600 万元的工程。(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 200 万元的工程。(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1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第二章 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建设地点及拟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初步方案,战时、平时用途,防护要求、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工程位置图和初步方案图,市场调查、2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组织初步设计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