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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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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20/2/9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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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1-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财政局、市公务员管理局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2-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1401206030350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3-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街道办、乡镇及以下。第十二条市级各单位安排培训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分别与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安排,培训组织工作以各单位为主体,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培训学时数计入干部年度培训总学时数,联合发文作为报销培训费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如确需赴外地培训,也需要选择外省(市)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五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4-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六条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确需邀请境外师资讲课,要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