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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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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吴安〔2016〕6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4月11日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2016〕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附件: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恶劣的;(二)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1年。第七条企业列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信息采集。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途径,采集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等信息。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上报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预告单》,告知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三)讨论审定。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四)信息通报与公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企业出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单》,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同时,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