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范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就(2009)X中民终字第6865号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基本事实: 1、被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8年3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在XX市XX区望京地区一十字路口,XX出租汽车公司(下称“原告”)司机XXX(下称“原告司机”)驾驶的现代索纳塔出租车,与XXX(下称“被告”)驾驶的别克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签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就修理厂、修理/更换项目、修理费用、修理方式、修理期间等事宜,双方未协商。当时,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坏情况,被告和原告司机估计,修理费用大约需要2000元左右。 2、在保险公司未定损的情况下,按照原告要求,原告司机当天就强行把受损车辆拖离保险公司的定损点,拖回原告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按照被告保险公司---XX保险公司的要求,双方车辆共同到指定的定损点---百福汽车修理厂,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基于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实,为了避免与原告发生费用纠纷,被告当时要求为原告车辆就地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无论多少与原告无关。原告司机说,作为司机,他做不了主,需要请示原告。原告司机电话请示后告诉被告说,原告的意见是必须由原告自己的修理厂修理。被告不同意由原告自己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在保险公司尚未定损及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司机按照原告要求,强行把受损车辆当天就拖到36公里之外、原告自己指定的修理厂---北方伟业。北方伟业是菲亚特“FIAT”4S店,而非原告谎称的专修现代车的“现代”4S店,卷宗中结算单可以证明。 3、修车前,原告未与被告就修理/更换项目、修理费用等进行协商,也未经过独立的第三方定损 2008年3月23日上午,被告致电原告司机,一方面,表示反对由原告自己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同时表示,双方应该就修理项目、修理费用、修理方式、修理时间等进行协商并按照协商的结果执行。 2008年3月24日下午,原告司机电话通知我说,原告修理厂说车已经快修好,修理费要12000。被告表示愤怒,不接受。原告司机谴责修理厂太黑心,要12000太离谱。 2008年3月26日,一位自称是北方公司的男士打电话通知被告说,车已经修好,修理费12000,要求被告去买单,遭到被告斥责。 4、原告司机谴责原告要12000修理费是“抢钱”需要指出的事实是,每次与原告司机XXX通电话时,他都表示原告要12000元修理费太离谱,原告修理厂太黑心,说修理厂要12000元修理费简直是“抢钱”,有电话录音为证。 2008年3月26日晚9点多,被告与原告司机电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为: 原告司机:我也觉得,这一万二,真他妈的,都是啥钱就一万二。他如果真正是换原厂的,没准几千块钱,也有可能。被告:原厂的也不至于那么贵。原告司机:我建议你走法律程序,你出不了那么多钱。被告:不是我出不起,问题是我该不该出,12000我肯定不会出的。原告司机:如果是我,我也不出啊。被告:是啊,明显不合理,这不是在讹诈吗。原告司机:讹诈?那是抢钱(抢劫)!你说是吧? 被告:没错,是抢钱。原告司机:肯定是抢钱。 5、原告代理人多次在法庭上撒谎撒谎举例1:原告指定的修理厂事实上是菲亚特(FIAT)4S店,原告代理人2009年5月26日向法庭谎称是“现代”4S店。撒谎举例2:事实上,修理厂是原告自己选择并指定的,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31日向法庭谎称可能“是交管局指定的”。 6、法院审判情况 2008年7月22日,原告向XX区法院起诉被告,提出赔偿12000元修理费等诉讼请求。2008年12月29日,XX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12000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尚未判决。二、争议焦点首先,法院必须搞清楚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并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和判决,原告与被告应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辩驳。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以依次归纳为如下6点: 【焦点1】被告对损坏车辆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应当是什么? 【焦点2】原告修理之前,是否应当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焦点3】原告是否享有单方决定赔偿数额的权利? 【焦点4】谁应当承担12000修理费的举证责任? 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焦点5】谁负有提出申请鉴定的责任和义务? 【焦点6】为什么不能判决被告承担修理费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承担修理费赔偿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 三、主要法律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据5】《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依据6】《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法律意见下文对本案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