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5层501505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梅,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727号402B室。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106D室。
法定代表人侯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8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经营的读吧网的网址。
被告盛大公司于1999年12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等。被告玄霆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件、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等。
2004年10月8日,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网络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本公司授权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内(即公司享有著作权及或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的作品。本授权长期有效,授权作品为本授权之前、之后由本公司享有著作权及或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的所有作品。……”
自2008年5月起,书生网络公司先后委托寇彬、李亚鹏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该作品在原告的读吧网上通过连载的方式发表。2009年3月,书生网络公司对《星辰变后传》进行了版权登记。在《星辰变后传》创作之前,被告玄霆公司曾委托朱洪志以笔名“我吃西红柿”创作《星辰变》并在“”(起点中文网)上连载,双方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玄霆公司。
2009年1月1日,《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其中,寇彬的致歉声明为:
“本人寇彬,近日,在没有经过《星辰变》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我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参与了作品《星辰变后传》的写作。为了引起网友的关注,在写作过程中我大量使用了《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各种要素,特别是在故事结构、情节发展上,《后传》对《星辰变》有非常大的依赖性,可以说,《星辰变》是我创作《后传》的素材库和灵感来源。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星辰变》原作者的智慧成果,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我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因此,想通过起点对《星辰变》作者‘我吃西红柿’和《星辰变》著作权人起点中文网致以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对于因本人未经授权以相仿的笔名续写《星辰变》而给广大读者造成的误解,致以深深的歉意。本人承诺: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授权作品《星辰变后传》的继续创作行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