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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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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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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规章制度范文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规章制度范文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起来很难操作、掌握,尤其是举证期限指定不少于三十日,与答辩期的规定感觉有冲突,认为不但不能提高审判效率,反而延长了审理周期。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失之偏颇。灵活运用举证期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法官裁判风险错案追究有利而无弊。《证据规定》对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有关交换证据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应相应顺延。”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在采用不同程序审理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设定的举证期限之外,对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简易程序案件,在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在举证通知中注明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开庭时间一般定在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庭时间、举证期限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对争议不大的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交答辩意见的案件,可在三日后开庭,限定举证期限三日。一般有可能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案件,举证期限同答辩期限、开庭时间可在第十六日。对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需交换证据,除非当事人提出交换证据申请。上述作法的依据是《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适用举证期限的条文中使用了“应当”,而适用交换证据的条文中使用了“可以”,条件是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认为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必须适用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