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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制度逻辑_0(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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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制度逻辑_0(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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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制度逻辑_0(精简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访的制度逻辑_0信访的制度逻辑近年来,对中国信访制度的主要批评,是认为信访并非一种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用更符合法治的方法来取代。但这些批评未能理解到,为甚么在已经建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今天,大批民众还是选择了信访。是否废除信访制度就会取得正本清源的效果?认为,信访制度是嵌套在中国现行的整体政府过程中的,除非中国现行政府过程发生较大的变化,否则,废除信访制度,也不会发挥正本清源的效果。一逐级上访与越级上访中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信访的宪法依据。但宪法依据并不等于制度逻辑。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把《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说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具体化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条),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机关;是有权机关和其上一级机关,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2005年新《信访条例》也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六条)中国政府过程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政府(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政府(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森严,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嵌套机制。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其实并不能形成中央集权,除了少数例外,它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级,即使是对比如某省某县的拆迁政策进行纠正,也要通过该省,而该省也须通过该县的上一级政府,即地市级党政政府来具体处理,比如将该县的党委书记和县长撤职。这个制度逻辑,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