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doc

格式:doc   大小:60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doc

上传人:小雄 2020/2/14 文件大小:6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凡获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担保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均应接受年检。第三条担保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每年2月1日至2月末,担保机构应当向市金融办(委、局)提交年检材料。需延期年检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在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委、局)提交延期申请,经市金融办(委、局)批准的,可以延期30日。条担保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申报表》(纸质二份、电子版一份);(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设立不满半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须提交财务报表;(四) 担保许可证副本;(五) 省、市金融办(委、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条担保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 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禁止性经营行为;(二) 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挪用资本等;(三) 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超出规定比例的投资、委托贷款,超出批准的经营地域或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四) 经监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但未按期规范的;(五) 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六) 省政府金融办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担保机构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同未参加年检,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委托各市金融办(委、局)对本辖区担保机构进行年检申报和审核工作,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受理担保机构年检申报材料、组织实施检查、出具市政府金融办年检意见,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参加年检的机构清单、年检申报表及电子文本、担保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事业法人担保机构的年检材料应于3月15日前报送省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根据需要委托省融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