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20/2/14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辽宁省交通厅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惯的原则。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第十条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办负责接收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根据来访人员级别及具体情况,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呈报局领导批示和批转至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如正处级以上领导派出单位的公函发送至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向省局报告。第十二条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拟定方案有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和局办批办意见,在与接待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接待方案,方案须包括行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安排、重要活动组织、会议安排、接送安排、车辆保障、职责分工等内容,报局办审核。审批接待方案经局办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并主要领导审定。执行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或有关处室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及省局批转至基层单位执行的接待任务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接待标准第十四条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1名局领导到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迎送;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迎送。我省厅、局级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可由1名基层单位领导到车站或本单位管段高速公路出口迎送;处级及以下级别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不得安排迎送;局综合检查等较大型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2-3名对口科室陪同,不得安排迎送。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领导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正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级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副处级及以下级别同志来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局领导不陪同,由有关处室或单位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省局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机关部门领导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成员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机关一般干部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不陪同,由有关科室陪同,但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第十六条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住宿房间不摆放花草、香烟,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七条接待对象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食堂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费补助标准。接待对象若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需为对方开具收据。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我方可以按照18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