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一篇:.2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村民委员会有限公司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的批复》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位于侧,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万元/公顷,共计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村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名,超转人员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林木: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第二篇: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甲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乙方:高新区孙旗屯乡村民委员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XX年度第三批乡镇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批复精神,需征收村集体土地公顷,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本次征地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年月日在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会议。经过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其他补偿: 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连同地面附着物共计补偿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偿地面附着物及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将征地补偿费用尽快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补偿款落实到位。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被征地村民稳定。四、乙方负责在3个月内搞好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工作,保障建设单位及时用地,顺利建设。五、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协调安排被征地村劳动力就业。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犯。七、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甲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代表乙方:高新区孙旗屯乡村民委员会代表年月日第三篇: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受委托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荔涵大道涵江江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荔涵大道江口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涵江区委34、38、41号和1、4、7号专题会议纪要;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因莆田市荔涵大道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收乙方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该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