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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地教(2011)121号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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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地教(2011)121号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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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地教(2011)121号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毕节地区教育局

毕地教(2011)121 号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
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
(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
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
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
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
[2007]86、87、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毕节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制定了
《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
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11 年起,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
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学校要及时传达、贯彻到位,
并将本细则及[2007]86、87、88 号、毕地教人字(2008)
16 号、毕地教[2009]188 号等相关文件挂网,便于广大教师
查阅。地区教育局查询网址:
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

二 0 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职务评审实施细则通知
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 年 5 月 5 日印发
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
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
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
[2007]86、87、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各系列、各职级任职基本条件、评审条件和破格条件
等按黔人通[2007]86、87、88 号等文件执行。如省下发新文件
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条款细化和补充规定
1、基本条件
(1)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加“无违反毕节地区中
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的规定。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定执行。
(3)普通话水平要求:按毕地教人字(2008)16 号文件执
行。
(4)取消资格和延期申报规定:除黔人通[2007]86、87、
88 号文件已作规定外,申报教师如有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
(校长)‘十个不’承诺规定的,或在申报评职中弄虚作假,提
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申
报和评审资格,同时根据受处分程度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时间参
照受行政、党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条件
(1)任职资历计算:以聘任证书明确规定的聘任起始时间
开始计算,到申报评审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
(2)任职年限扣减:原学历未达《教师法》要求后经提升
学历合格者,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按 1/2 折算;原学历已
达《教师法》要求,后来又提升学历的,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前
一学历计算,也可按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 1/2 折
算再加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后的任职时间计算。任现职期间如
脱产进修学习的,其任职年限需要扣除实际脱产进修时间。
(3)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规定:任现职期间,县城中小学
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乡(镇)中心校教师到村校(校点)支教满
一年并经支教学校考核合格、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认定
的,可提前一年申报,具体按毕地教[2009]188 号文件执行。原
在农村任教 3 年以上,现调到城里任教的教师不需要支教。鼓励
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
3、评审条件
(1)部分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应完
成听(评)课任务: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
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申报职称,除按要求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课
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外,还必须完成听(评)课节数,其中校
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 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教
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节,并提供听(评)课
原始记录材料。
(2)满意度测评:在教学评价的基础上增加“满意度测评”,
分别由所任课班级学生、全校教职工、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班
子和家长(社区)代表对申报教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