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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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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16/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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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艺花园官网: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ead-550764-1-(2013)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郭悟生,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原商业招待所)。法定代表人方广松。原告郭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科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速录员王敏红担任记录。原告郭悟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悟生诉称,2011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83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4月8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按期还款,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平山镇广安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转让合同)作为约束被告按期还款的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座落于平南县平山镇原粮所广安开发小区住宅用地,编号为C2、C3号,规格为5×8×8、8×10×6,面积104平方米,包建好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房土地使用权按成交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元整(283000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在2012年3月30日前在该宅地上建好一层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被告在2012年4月8日前将购房款283000元返还给原告,并按月息百分之二利率支付给原告的,双方终止《土地转让合同》,如果被告逾期还款付息,《土地转让合同》生效。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将283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收到购地款的收据给原告收执。《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分文没有返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拒绝还钱。因被告拒绝还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按《土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转让的土地上建好房屋一层交付给原告,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被告不肯履行合同,并声称转让给原告的土地因其公司内部纠纷已经诉至法院,土地已经被法院查封,不肯履行《土地转让合同》。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平山镇广安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2、被告返还购地款283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5日至还清购地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艺花园官网: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实被告身份及地址情况;3、《平山镇广安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平山镇广安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4、收据一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283000元的事实。被告广安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郭悟生提交的证据,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