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借款用途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
(7)其它: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承诺费。,,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借款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