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姓名:徐明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陈乃新
20040501
要摘了这样的一种趋势。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没有对一人公司漓肄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单一股东,因而明显不具公司,本文所研究的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态相比,一人公司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而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人公司团性法律属性的要求,由法律直接确认其独立的法人格。在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中,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出于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确认一人公司成为必然趋势,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也佐证制度予以专门的确认,只是规定了国有出资人和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这样的规定弊端重重,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上确认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构建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健全一人公司的设立规则、完善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人公司运作的监督制度以及在一人公司中导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关键词: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包括两种形态,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有社团法人的法律性质,但是它不局限于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社一人公司弊害的畏惧,都对一人公司采取了严加禁止的态度,然而单一股东有限责任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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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它以其特有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制度加以确认,但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大的促进作用。无论是早期的无限公司,还是后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都对促进人类的社会经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司制度的发展,一种有别于传统公司形态的公在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具有优越的地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一股东往往会滥用公司的权力,进而损害包括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在内的多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在各国早期的公司法中都对一人公司采取了禁止的态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一人公司展现了利大子弊的趋势,各国因此纷纷修改本国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予以确认。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没有专门对一人公司法律我国公司法确认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将是大势所趋。在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能够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司形式一人公司应运而生。一人公司是一种只有单一股东却又享有有限责任的公司形态。
第一章一人公司法学释义一人公司基本内涵解析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学界也被称之为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它是第一节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在实践中,一人公司存在着两种状态,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指在公司中名义上的股东只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为该股东一人所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是近现代以来的事,它与传统的公司形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具有显著的自我特征,同样它的出现给传统公司法带来新的问题,这将在本文中予以详细的讨论。们通常认为的广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虽然在形式上一个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为一个以上的股东所拥有,然而真正的股东其实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依信托等法律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磕切┟迳系墓啥率瞪鲜强儡,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稻草人”,而那个真正的股东则是“真实股东”。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于能够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全面否定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普遍存在的,它拥有长久的历史,伴随着公司这种企业形态的出现而出现。从实际的经济生活来看,家族式的公司是它的主力军。至于如何界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簿褪钦媸倒东的股份达到多少的比例才能称之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砺劢绱在着一定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比例应该在%以上,而人们的一般认识主张这个比例应在%.ィ庵纸缍ㄊ谴印岸雷示营方式”的角度出发的,因为根据经济学股权经营理论,“独资经营方式”一般指一个股东拥有公司セヒ陨系墓扇ā慷源耍笔者认为,从真实股东的持股比例来界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并非绝一、一人公司的涵义上的一人公司。较之于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人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来已久并广泛存在,它与现有法律并无抵对科学,假如某位股东在名义上只拥有公司セ%的股份,然而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内部契约或交易,他实际上是这个公司的唯一真实股东的话,那么这样的公司同样也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触,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明文形式加以禁止。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