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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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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范文.docx

上传人:rdwiirh 2020/2/1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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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范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若干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若干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评估作了哪些相关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若干规定有什么新的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单独出具的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成片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评估报告等。第三条(鉴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第四条(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鉴定申请材料,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五条(鉴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下同)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的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四)区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五)已申请过鉴定但因故终止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法院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鉴定的。第六条(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未经复核评估,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或者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后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明确表示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四)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就同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的; (五)不属于专家委员会鉴定职责范围的。第七条(鉴定受理)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齐鉴定申请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鉴定或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其中,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八条(实地查勘)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实地查勘3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实地查勘时,专家应当佩戴实地查勘证件,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件。专家组应当填写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如实记录入户情况、查勘情况等,并签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派员陪同专家组进行实地查勘,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