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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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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致:青岛第二粮库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库的委托就贵库与冯永正关于原利津路2号永正大酒店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根据贵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基本概况1998年1月16日贵库与冯永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利津路2号面积为1150平方米的楼房出租给冯永正经营永正大酒店,租赁期限为8年,2006年4月18日租期届满。2002年因筹建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所需,利津路2号整体土地置换,贵库与冯永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不终止履行。为确定补偿数额2002年8月贵库与冯永正委托青岛市价格事务所对永正大酒店的损失价值予以鉴定,。经多次协商双方先后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2005年1月达成有关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由贵库向冯永正支付总计金额为200万元的补偿金,冯永正于2005年1月腾出房屋,双方之间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拆迁补偿问题全部结束。2005年1月14日冯永正腾出房屋,2005年1月19日贵库将200万补偿款全部付清,也就是双方在2005年1月19日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二、法律意见分析(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已对利津路2号房屋达成有关补偿协议,以上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有关权利义务已于2005年1月19日终止。2002年因政府筹建市级粮食储备库之需,利津路2号被整体搬迁,于是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达成了有关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上述协议属合法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遵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补偿款并办理了腾房事宜,自2005年1月19日贵库支付完补偿款之日双方因拆迁补偿产生的有关权利义务即全部终止。虽然双方为解决房屋补偿问题曾在2002年8月达成的协议书中约定:“因合同未到期的补偿办法双方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补偿数额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评估确定补偿数额”。之后,为确定补偿数额双方委托青岛市价格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做出后,双方才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2005年1月达成了有关补偿协议,最终确定补偿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双方在2005年1月达成上述协议后,即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了全面履行,自履行完毕之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二)冯永正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或者属可撤销的协议,因此冯永正的要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