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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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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2/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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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执行到位率不高,往往不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下统称“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所以,有些执行法官对此条法律规定没有很好地去分析、理解,导致在执行少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全额执行款的案件时,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存在意见不一,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当前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迟延履行利息性质、计算方法等进行粗浅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