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使用说明,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供热人单位应当向用热人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采暖地点:。: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需要甲方另行调节供热运行工况的,甲方应当执行乙方的运行调度指令。,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采暖方式为集中供暖,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当年11月16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直接向乙方支付;:×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合计:大写:贰拾捌万壹仟玖佰贰拾叁元柒角肆分。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楼房入户阀门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能够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