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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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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16/2/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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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增城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通过评审,能够发现围产保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围产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一、二级评审作出如下规定。一、评审对象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注:因车祸、中毒、吸毒、***、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评审对象。2、孕28周到产后7天的胎儿或早期新生儿死亡。孕周不清的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者。注:在院外发生的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不纳入此评审对象。二、评审机构在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导下,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具体协调下,成立由各设产科医院的产、儿科主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并由其主持各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和承担技术支持和指导。三、评审方法采用“十二表格”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评审,并确定每例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结论、死亡原因及死亡影响因素,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十二表格”见附件1)(一)确定死亡评审结果分类2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2、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3、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三)明确死亡原因1、参考卫生部妇幼司《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中有关死因分类的原则:(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疾病。(3)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亡分类的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先天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致死疾病。2、死因分类(1)孕产妇死因分类,详见《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2007讨论稿)。(2)围产儿常见死因分类,详见《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四、评审程序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分为三级评审,即一级院内、二级区县、三级市级,具体如下:(一)一级评审:为围产儿死亡发生单位及在本辖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辖区医院进行的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或孕产妇死亡评审。凡在本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辖区医院或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各级医院,无论死亡孕产妇或围产儿的户口及地址在何处,均应在孕产妇或围产儿死亡发生时间所在季度内完成一级评审。评审由单位医务科组织发生死亡的主要科室3(如妇产科、儿科)有关人员和相关科室(如麻醉科、内外科、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