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下发《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统一监控用房、统一标识、统一室内配置、统一维护“四个统一”的原则,全市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正在陆续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实现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源头数据质量的管理,确保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生成数据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现将《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源头数据质量的管理,确保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生成数据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气或废水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的安装、调试工程。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认定、数据入网认可,实行验收管理制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由污染源所属单位负责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视同排污单位未安装排污自动监控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包括三县)范围的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省控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牵头,从“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局相关直属单位抽调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条、排污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已与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3、排污单位已向市环境监测站提交验收比对监测申请,并通过验收比对监测。
4、排污单位已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签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维护合同》。
第七条、验收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7、《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第八条、验收程序:
1、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并满足验收必备条件后(参照第六条),被验收单位向市环境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1)和《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台账》(附件2)要求的相关材料。
2、市环境信息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和《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台账》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则被验收单位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3、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4、现场有关情况核查全部符合要求后,出具《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验收意见》(附件3),未验收通过,验收小组向被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间,被验收单位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罚则
1、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
验
收
登
记
表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蚌埠市污染源自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