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港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项目名称锅炉、燃机烟气脱硝改造项目审批文号泉港环监审2017-4号审批时间2017年2月14日环保部门批复内容根据该表评价结论,经研究,要求如下:1、该项目新建规模为烟气量240000Nm3/h(单台炉)×2的辅助锅炉脱硝、烟气量150000Nm3/h的高压锅炉脱硝及烟气量1350000Nm3/h的燃机余热锅炉脱硝设施。2、该项目脱硝装置间断排放的含氨废水由联合石化厂区内的污水处理场或酸性气汽提装置处理,经净化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3、该项目脱硝系统采用SCR技术,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现有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限值,即烟尘≤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的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4、该项目脱硝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由供应商回收再生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转移联单制度等国家相关规定。5、该项目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噪声的治理和控制,临近福炼路、通港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相应的3类标准。6、按照报告表要求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措施,完善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7、本项目实施后,废水不新增COD、NH3-N排放量,废气SO2排放量不变,NOx减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原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环评批复范围内。8、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根据法定程序向环保局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泉港区环保局审批股电话:0595-27726077